經營十多年的農家酒店“未批先建”被區執行局下達處罰決定,一審勝訴成功維權,熟料被告不服,再次對簿公堂,京云律師接受農家酒店經營者王女士委托,代理其應訴。近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并作出判決,駁回了區執法局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原判。
王女士是貴州省貴陽市某區村民,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因為當地旅游業發達,嗅到商機的她于2006年將原有的房屋進行了加建,用于農家酒店經營。自農家酒店經營以來,王女士一家便開始了“日進斗金”的生活。誰承想,2019年3月4日,王女士家經營的農家酒店因“未批先建”的問題被人舉報。隨后,區執法局在次日立案后,便當即對王女士進行了詢問和進行了現場檢查及勘驗,測量了房屋長寬、面積。
此后,區執法局向相關部門去函調查涉案房屋是否辦理相關建房手續,相關部門復函稱:1、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王女士修建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2019年7月11日,區執法局作出0040號綜合行政執法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王女士于年7月18日前自行拆除。王女士拒簽限期改正通知書后,區執法局先后作出1815號、0798號綜合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王女士不服,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后作出473號判決:撤銷區執法局于9月23日對王女士作出的0798號綜合行政執法處罰決定書。
宣判后,原審被告區執法局服一審判決,遂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473號行政判決。面對區執法局的上訴,王女士出于對京云律師專業水平的認可,決定委托京云律師代理出庭維權。
法庭上,區執法局稱:1、一審法院對案涉建筑面積認定無依據為由,撤銷案涉限期拆除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2、拆除違法建筑,并不需要進行賠償或補償,因此對房屋面積的認定,不需要具有測繪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測量,只需要在拆除時將違法建筑與合法建筑區分開即可。3、對于是否能夠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由被上訴人舉證等為由向法院提起上訴。
京云律師指出:
第一,上訴人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存在對涉案建筑面積這一基本事實認定不清,其徑行責令限期拆除明顯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當予以撤銷。涉案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續,不應當被拆除,且上訴人本次執行目的明顯不具有正當性。
第二,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上訴人執法局有對在其管轄范圍內房屋查處的權利。本案中,上訴人執法局行使其職權對被上訴人王女士的房屋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要求被上訴人限期內自行拆除,但0798號綜合行政執法處罰決定書中,對于被上訴人應當拆除房屋的面積認定并未進行現場測繪,而是通過估算方式認定并作出案涉處罰決定,屬于事實認定不清。
第三,案涉房屋雖并未取得相關規劃建房手續,但行政執法部門也應當將案件相關事實查清,把證據做扎實,這不僅是為了避免后續與當事人之間無謂的爭議和訴訟,損害行政機關的公信力,也是為了保證執法行為的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以及其他相應基本權利。故上訴人所稱無須對案涉房屋面積進行測繪,與法不合。
第四,關于涉案房屋是否能夠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之舉證責任。行政案件在舉證責任的分布上,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本案中,要求被上訴人王女士限期拆除房屋,而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前提是,房屋已無法采取改正措施,因此該舉證責任應當由上訴人執法局承擔。
綜上,上訴人作出的0798號綜合行政執法處罰決定,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亦不足。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駁回區執法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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