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
前夫將房產無償轉讓給兒子
產權變更后前夫僅占1%所有權
導致前妻債權無法實現
前妻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黃女士、梁先生原系夫妻關系,于2010年11月協議離婚,約定:位于海珠區某街道3號的一棟六層樓房(以下簡稱“3號房”)歸梁先生所有,梁先生將該房的出租收入或拆遷收入的1/2分給黃女士,另外向黃女士支付補償560萬元,支付期限為十年,即2012年至2022年。
2020年7月2日,黃女士以梁先生隱瞞3號房出租及收益情況,造成其資產收益損失為由訴至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梁先生向黃女士支付3號房出租收益41萬余元。前述判決生效后,梁先生未按期履行義務,黃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經法院查明,梁先生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前述債務。3號房原由梁先生、小梁(系黃女士、梁先生之子)共同共有,已于2019年12月31日變更為由梁先生占有1%產權份額,小梁占有99%產權份額。梁先生確認小梁在3號房的析產過程中未向其支付任何對價。
對此,黃女士認為梁先生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其合法債權的實現,故起訴請求判令:撤銷梁先生就3號房所有權的無償轉讓行為;梁先生、小梁配合向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撤銷后的物權變更登記。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撤銷梁先生、小梁將3號房的產權從共同共有變更為梁先生占1%產權份額,小梁占99%產權份額的行為;梁先生、小梁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同辦理將3號房的產權變更為梁先生、小梁共同共有的相關手續。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董廣緒
誠信是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導致責任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是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為進一步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即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本案中,根據雙方離婚協議的約定及生效判決的確認,黃女士對梁先生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而梁先生在欠付黃女士巨額債務的前提下,將3號房的共有方式從共同共有變更為按份共有,未取得任何對價且僅占1%產權份額,明顯導致其責任財產的減少。梁先生的該無償處分行為導致其無力清償涉案債務,已影響黃女士債權的實現。黃女士主張撤銷該房屋的無償轉讓行為,其行使撤銷權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且未超過除斥期間,故法院最終支持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針對撤銷權的行使,法官提醒:
1.要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
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行使,僅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提出無法產生撤銷的法律效果;
3.撤銷權的行使僅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并不要求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切莫因此錯過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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