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騙取補償款,讓自家“人丁興旺”,湖南人賴永明(文中均為化名)打起了好朋友王大妻兒的主意。讓王大的妻子與他假結婚,從而騙得31.2萬元的拆遷補償款。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回顧一下這起案件。
賴永明聽到大家議論拆遷的事情,說是市某中學要整體搬遷到自己所在的村里,每戶每人按15.6萬元進行補償,而自家那棟300平方米左右的自建磚混兩層小樓亦在拆遷范圍之內。賴永明開始按照征地補償標準計算自己在此次拆遷中能獲得多少征地賠償款。算著算著,他發現自家人丁稀少,拆遷后,自己能得到的人頭費并不多,完全達不到因拆遷暴富的效果。
看著左鄰右舍的一些家庭,有的一家老老小小合起來共有七八口人,光人頭費就上百萬元。想到這些,賴永明內心很不是滋味,他開始琢磨如何才能讓自己在這次拆遷中拿到更多的拆遷補償款。
很快他想到一個辦法:在拆遷之前盡快找個對象結婚生子,這樣就可以多領2個人的人頭費。為了不走漏風聲,他決定將這“共同致富”的機會給在省外認識的好友王大。
因腿腳受傷,不能外出務工,在家養傷的王大,一聽事后有豐厚的報酬后,兩人一拍即合。隨后便表示愿意讓自己的妻子劉翠配合其完成。同年4月17日,賴永明和劉翠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后以結婚投靠的方式成功將劉翠與其兒子王迪的戶口遷移到賴永明的戶口本上。
拆遷正式開始,不出意外賴永明家被劃入了拆遷范圍。然而,市重點項目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審核拆遷戶資料時,發現賴永明的婚姻很不尋常,懷疑賴永明有意通過假結婚騙取國家征地拆遷補償款,便前往王大家走訪調查。
為以假亂真,應付拆遷辦工作人員的調查,按照賴永明的安排,劉翠先是搬出了王大家,住進了賴永明母親家,后來又一直在外租房住。應賴永明要求,王大也將賴永明的手機號碼及微信號都刪除。3人約定,在應對拆遷辦工作人員調查時,要咬定是真離婚、真結婚。
隨后,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工作聯席會議審定賴永明戶共安置包括劉翠和王迪在內8人,同日賴永明一家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當日拆遷補償款163萬元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到賴永明的賬戶上,這其中包括因劉翠和王迪而多獲得的拆遷補償款31.2萬元。感覺到風頭過了,賴永明便通過母親李心蘭轉賬7.8萬元給劉翠。
但由于賴永明和劉翠的婚姻情況實在太過特殊,拆遷補償完成后,拆遷辦一直在關注賴永明的情況。在了解到賴永明向劉翠支付報酬的情況后,拆遷辦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將三人抓獲,三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最終,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賴永明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王大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劉翠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
假難成真,“賠了夫人”還被捕。“假結婚”“假離婚”騙取拆遷補償的案例層出不窮。那么,以“假結婚”、“假離婚”等方式向有關部門騙取安置房、拆遷補償款等,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從民事法角度來看,根據民法典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若以“假結婚”、“假離婚”為手段套取安置款物的,該結婚或離婚相應民事行為無效。
從刑法角度來看,“假結婚”中的假指的是婚姻實際意義上的假,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婚姻有效的條件,即雙方自愿且滿足法定的年齡要求,那么締結的婚姻就法律上來說就是有效的,是真的。通過“假結婚”獲得更多的安置補償,獲得本來不應該獲得的財物,即構成詐騙罪的第一要素,具備主觀非法占有目的。實施了離婚、再婚行為來騙取政府財產,具備了詐騙罪中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的條件;房屋價值一般數額較大甚至巨大,滿足構成詐騙罪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則管制,并處或則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則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則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則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則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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