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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事情發生后,原告即向當地派出所報警處理,后住院治療。2023年5月份派出所向被告出具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未發現張某對李某有傷害的故意,認定張某故意傷害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雖經過警方調解,但雙方就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9900元。
被告張某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不同意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審理
原告李某騎二輪電動車外出,自家飼養的黃狗在電動車后面獨自跟著跑,后與被告張某家的黑狗在被告門市外面的空地里發生撕咬后致使原被告發生糾紛,因原告外出帶狗沒有束牽引帶亦沒有對狗進行牽引,違反了“菏澤市養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故依法應當減輕被告的責任。
綜合分析雙方當事人產生糾紛的原因、過程及產生的后果,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擔70%的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
法院判決,由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李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共計352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為促進被告自動履行判決義務,防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承辦法官在出具該判決書時,按照執行通知書前置制度的規定,在判決書上加注了執行通知書的條款,明確告知被告附加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應按期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判決生效后,被告主動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如與他人產生“摩擦”、發生糾紛,應保持冷靜,不應用暴力解決問題,否則將面臨民事賠償,情節嚴重者,還有可能被處以行政、刑事處罰。此外,近年來,因寵物飼養人養寵不文明、不規范引發的類似糾紛日益增多,這值得我們反思,作為狗主人應盡到管理義務,文明、規范養犬,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避免因養犬引發侵權、鄰里等糾紛。
愛它,就為它負起責任!希望每一位愛動物人士規范養寵物、文明養寵物,用自己的行動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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