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父母過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劉女士的哥哥同意把房子給劉女士,但要求劉女士給他幾十萬的補償。劉女士給完錢款后,和哥哥一起去做繼承公證,當時哥哥也簽了放棄繼承的聲明,但是因為材料沒帶全,當天就沒做成繼承公證。
等劉女士下次再約著哥哥去做公證時,沒想到哥哥卻反悔了,不僅否認了和劉女士之前的約定,還說現在要求分割父親的房子,劉女士覺得哥哥這是不守承諾,想問一下自己應該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即使劉女士和哥哥最終沒有辦理繼承公證,但哥哥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已經簽了放棄繼承的聲明,做出了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這份聲明仍然有較高的公信效力。為了維護繼承關系的穩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想對放棄繼承反悔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據他提出的具體理由,來決定是否承認。
劉女士的哥哥聲明放棄繼承后又反悔,但并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比如他曾經受到欺騙或脅迫,或者自身的身體和經濟條件發生嚴重惡化,并且本案中劉女士已經給了哥哥經濟補償,所以不論是從誠信角度還是利益交換角度,哥哥放棄繼承后反悔都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套房子仍然應該由劉女士繼承。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三十六條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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