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京云拆遷律師承辦的確認損毀房屋行為違法一案取得完美勝訴。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支持了京云委托人王先生的一審訴求,判決:確認區政府損毀王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本案的勝訴使王先生的合法權益依法得到保護,并為后續的賠償事宜打下基礎。
王先生一家在河北省邢臺市某區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當地啟某研究所及周邊區片棚戶區改造項目,王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拆遷的范圍之內。拆遷本是發家致富的好機會,王先生一家自然樂在其中。
然而,就拆遷補償問題王先生與拆遷人正在協商、尚未簽訂補償協議之際。8月底,王先生發現自家房屋被區政府處拆遷人員嚴重損毀,房屋門窗被砸壞,墻體被砸裂、屋頂被砸塌、院內遍地鋼筋、水泥碎塊,屋內大量生活用品被掩埋,現已無法居住。
看著眼前的一片狼藉,王先生一時間竟不知所措。為了維權,王先生遂與我所拆遷律師取得聯系,我所拆遷律師接受委托后,馬上著手搜集案件相關材料、梳理庭審思路,確定好維權方案后,一紙狀書將區政府訴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區政府嚴重破壞王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區政府辯稱,區政府沒有對化工研究所的房屋進行拆除,原告房屋位于化工研究所附近,經了解,化工研究所拆遷過程中是拆除公司在拆遷時對研究所的磚混結構的樓房進行拆遷,因樓房年久失修,未按逾期目標傾倒,小部分結構傾倒向南側的家屬院,致使原告房屋損毀,區政府沒有實施拆除行為,也沒有委托拆遷公司實施拆除行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區政府的行為違法是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的。
第三人街道辦事處述稱,原告提起的是行政訴訟,雖原告房屋是在拆遷范圍內,但第三人并沒有針對原告房屋作出拆除的行政行為,也沒有進行故意損毀的行為,是由于第三人委托的拆遷公司在拆除化工研究所辦公樓時出現意外,砸到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認為第三人是故意行為屬于其主觀臆想和推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本案第三人并沒有針對原告房屋實施行政行為,因此原告的起訴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內,應依法予以駁回。
針對被告的抗辯,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首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本案中,區人民政府作出《關于研究所及周邊區縣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明確房屋征收部門為區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征收實施單位為街道辦事處區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其委托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
其次,8月20日,街道辦事處同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研究所地面建筑拆除施工協議》,委托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研究所地面建筑。8月31日,原告位于征收片區內房屋被拆遷人員嚴重損毀,為此,在沒有行政主體自認該行為的情況下,通常可以根據行為目的職能分工及舉證責任等推定有相應的行政主體,對行為的后果負責。而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才具有依法強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職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并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拆遷公司工作人員均系受托所為,其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方承擔,且區人民政府未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故本案宜推定損毀原告房屋行為系區人民政府委托實施,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如下:確認區人民政府8月31日損毀王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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